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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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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通知单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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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致:启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冲、沈菊、施沈华、石颖伟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14年4月29日与我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后,债务人向我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为2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由启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冲、沈菊、施沈华、石颖伟(以下简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债务已到期,我行垫款本金合计22331394.15元。由于保证人下落不明,为此通知保证人立即为债务人在我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谨此通知。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二○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