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启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冲、沈菊、施沈华、石颖伟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14年4月29日与我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后,债务人向我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为2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由启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冲、沈菊、施沈华、石颖伟(以下简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债务已到期,我行垫款本金合计22331394.15元。由于保证人下落不明,为此通知保证人立即为债务人在我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谨此通知。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二○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