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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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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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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薛蕾婕)当消费体验不尽如人意时,消费者可能会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十”。那么,在“知假买假”索赔案中,法官是如何进行判定的呢?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厘清了正当消费维权与牟利性索赔的法律边界,既依法保护普通消费者正当权益,又有效规制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索赔等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理性、合法的维权意识。

2025年1月8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中医诊所处购买阿胶花费760元。购买当日陈某以该药物为过期产品为由,向某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局对某中医诊所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中医诊所退还货款7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某中医诊所处购买药品,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主张退货退款,某中医诊所予以认可,故对陈某主张退货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陈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案关联案件检索报告,陈某近一年内在多地因购买阿胶产生诉讼,且购买用途均为替朋友购买或赠送朋友,无法认定为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故陈某主张某中医诊所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应以基于个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为前提,并非任何购买行为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非因个人及家庭消费、超出合理生活需求的购买行为,当事人以此主张十倍赔偿,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