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朱某在网上购买了一盒“五味子菟丝子茶”,并支付了200元。商品标签显示其为普通食品“代用茶”,配料中含有“菟丝子、五味子”,但其详情页却宣传“壮肾阳、益精血”等保健功效。朱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000元。
新沂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菟丝子、五味子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被告销售的“代用茶”属于普通食品,却添加了上述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该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晓相关原料使用规范,其行为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相关法律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并退还全部货款200元。
该案清晰划定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原料法律界限,警示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原料使用规范,不得混淆界限,并对所售产品的安全性负有法定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