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和睦为贵,但在日常生活中,因漏水、噪音等琐事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如果自家水管漏水,放任不管,一旦给邻居造成损失,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物业公司是否难辞其咎?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就审结了这起案件。
林某和石某是住在同一单元的邻居,林某住一楼,石某住三楼。物业公司在巡逻时发现,石某家水表井里的水表后端水管漏水,便把情况告诉了石某。石某觉得这不是自己的责任,仅在水管下面放了个盆接水,没有进行维修。
然而,住一楼的林某发现家里渗水严重,房门和墙面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排查,是石某家水表后端的水管接口一直在滴水,水顺着水表井流到了林某家中。因与石某协商赔偿不成,林某诉至宿豫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案涉水管漏水点位于水表后端,维修责任在于用水方即石某,应由石某对漏水水管进行修缮处理。因石某未及时修理水管导致林某的房内物品损失,石某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经对林某受损房屋及漏水水管流速等情况现场勘察,林某的房屋漏水在2025年1月之前就已发生,而水表井正常处于上锁关闭状态,物业公司巡查并不及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石某、物业公司分别对林某的损失承担60%、40%责任。
法官说法: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生产、生活设施所有权人具有主要责任。作为相邻关系中的一方,对于己方的生活生产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主要责任,在相关设施损害他人权益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拖延或拒不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水表后端的供水设施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其维修管理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石某作为用水方,在得知漏水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漏水持续并渗透至楼下业主家中,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未尽责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公共区域内的相关设施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应定期、及时履行职责,走形式、不尽责导致业主损害的,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该案中,水表井虽处于上锁状态,但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未能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害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亦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