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8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利用报废车置换政策套取补贴

日期:04-07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将收购的报废车过户到自己或指定人名下,利用报废车置换新车的政策购买新车申领补贴,这种行为合法吗,又涉及到那些法律责任?近日,灌南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运输公司拥有达到报废条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其暂不需要购置新车且想领取该车辆报废国家补贴款。2024年12月,李某与王某商议通过相关公司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并将车辆报废申领报废补贴款。两人谈妥后,李某先行将约定的车辆报废补贴款等费用4.7万元转至王某账户,王某安排将车辆过户至指定的某物流公司处,并将车辆送去报废,双方既未支付购车款也未交付车辆。后李某以物流公司名义申请老旧营运车辆报废更新资金8.5万元。经有关部门审核,案涉报废车辆申报型号与实际不符,不符合领取国家补贴条件。李某找到王某退钱,王某表示其被他人骗了,应由实际责任人还款,李某遂起诉王某返还款项4.7万元。

灌南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办理购车手续,但并未支付购车款与交付车辆,并无买卖车辆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是为了通过车辆交易手续等办理强制报废套取国家补贴款项。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交易手续意欲套取国家政策资金补贴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李某交付给王某的款项系为达成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而为的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官说法:

恶意串通套取国补买车的行为,不仅面临刑事法律风险,还将引发多重法律后果。从行政监管角度,根据相关规定,一旦违规套补行为被查实,相关部门有权启动资金追缴程序,要求实际购车人全额返还已获取的补贴款项,同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民事领域,由于车辆登记在名义车主名下,可单方面将车辆抵押、转售或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情况还存在为获取相关非法利益而为的不法给付款项,不法给付款项也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最终面临“钱车两失”的困境。社会公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切莫贪图非法利益而身陷囹圄、钱款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