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万昊东 楚士将)近日,阜宁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犬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立足友情基础、厘清责任边界、明确法律规定,促成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并兑现赔偿款,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守住了弥足珍贵的朋友情谊。
秦某与臧某是好友,2025年年底,臧某与赵某携带同学祁某饲养的狗前往河边钓鱼,并邀请秦某一同前往。到达钓鱼地点后,出于安全考虑,狗被臧某关在车内。后赵某擅自将狗从车内抱出带至秦某垂钓区域,其间狗突然窜至秦某身旁将其咬伤。秦某当晚就医产生医疗费用3000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臧某、赵某共同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双方过往关系甚好,纠纷起因系对宠物狗临时看管疏忽与擅自举动,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于法有据,但容易激化矛盾、割裂友情。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指出狗主人及实际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从友情修复、互谅互让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耐心沟通,臧某、赵某自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各自向秦某补偿1100元合计2200元,并当场兑现完毕,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