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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铁路外部环境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治理路径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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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铁路外部环境是影响铁路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确保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有力有效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已成为影响铁路安全的主要风险源。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作出规定,为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针对危害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整合多方资源,形成铁路专线安全隐患整治监督合力,为全方位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跨区域治理的运行困境,其根源在于司法保障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制度衔接。其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检察机关的跨区域协作机制只涉及合作政策、协议,在内容上倡议性、框架性、方向性规定居多,涉及实质性、具体性、边界性的规定尚不完备。其二,信息共享不畅通,调查取证难。跨地域检察机关之间存在信息系统、案件办理系统不互通、数据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信息传输、线索移送不及时。同时,由于铁路运输行业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调查取证时就必须具备跨行业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乃至实践操作能力。其三,案件涉及主体众多,跨区域治理难度大。铁路外环境治理涉及铁路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沿线企业、居民等多方主体,该类案件的办理,从调查取证到隐患整改过程中,不仅需要铁路监管单位和地方监管职能机关依法履职,而且要求这些监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相互配合协作,同时还需要与铁路运营单位、涉事企业共同研究解决整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铁路外部环境治理的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路径具备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是跨地域性质明显,铁路线路通常跨越多个行政区划,不同区域的行政管理政策、执法标准和协调机制可能存在差异。跨区域协作机制可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避免因管辖权冲突导致的监管空白。二是亟须协调配合,提高安全治理效率。该领域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多学科知识,专业技术性强、复杂程度高。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院,也需要借助地方属地检察机关的力量,通过跨区域检察协作开展履职提升办案程序和办案效果。

为确保铁路外环境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有效,需优化协作治理路径。

树立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意识。检察机关需突破路径依赖,打破思维惯性,破除行政区域壁垒,秉承交流、协作和共享的理念,跳出地方主义与本位主义的逻辑困境,增强跨区域协作意识,形成同防共治的监督合力。既要加强跨区域协作文件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开展跨区域业务培训、建立跨区域人才交流机制,又要强化跨区域联合调查取证,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标准,有效整合区域内的检察资源,节省人力、物力与财力,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与作用。

借助“外脑”破解专业和行业壁垒。针对该领域专业性强和技术性复杂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引入“外脑”,寻求智慧借助加以解决。根据案件办理不同阶段和需要,可以邀请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听取“外脑”意见,并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到整改现场跟进隐患整治情况,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增强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程序规范性。检察建议的程序规范性是保障铁路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关键环节,规范程序可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可联合铁路沿线多地检察机关共同制发检察建议,明确检察建议的格式、内容和法律依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作具有针对性、说服力强和法律依据明确、行政机关违法事实清楚的检察建议,确保建议具体、可行,增强影响力。通过高水平、可行性强的检察建议取得被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