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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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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既往疾病 保险公司拒赔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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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万鹏)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疾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明确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医学和保险知识,对既往病症的认知不能以专业标准苛求,保险公司无权以消费者未告知非主要、非明确询问的病症为由拒绝理赔并解约。

2024年5月,原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以线上投保的方式购买医疗保险,投保前保险公司组织其进行了癌胚抗原项目体检,双方于5月21日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后张某因右侧膝关节滑膜炎、半月板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2.8万余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疾病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张某曾因痛风等病症住院,检查提示右侧膝关节滑膜炎,但该病症并非当时主要诊断。保险公司线上投保环节的健康询问仅为概括性表述,电话问询也未明确具体疾病和时间范围,且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多达44页,免赔额等免责条款未作充分醒目的提示说明。

张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未告知非主要诊断的既往轻微病症,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内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赔付医疗费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