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扬法萱)“低息贷款”“零手续费”,是骗子设下的圈套;“快速到账”“无任何套路”,是暗藏风险的诱饵。金融安全不容松懈,近日,扬中市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提醒大家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远离贷款陷阱,牢牢守住资金安全线。
2025年6月,被告某投资公司联系原告张某,声称可以帮张某低息融资贷款,年利率为2.8%,且免介绍费。但没想到的是,张某实际贷款50万元后,却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并交纳了服务费5.4万元。张某感觉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多次找某投资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某投资公司仅同意退还5000元。张某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双方所签《融资居间合同》,返还服务费5.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前陈述年利率为3%,与原告实际贷款年利率3.45%不符,且未明确告知原告服务费收费标准,亦未按合同约定收费。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