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先艳)2002年周某购买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这类货车的使用年限是15年。2017年,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周某图省事,直接将车辆出售给石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后石某驾驶该车辆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对方车辆的张某受伤。受害人张某诉至泗洪县法院要求石某和登记车主周某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则辩称其仅是登记车主且履行了案涉车辆报废手续,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辆登记车主周某未将车辆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置,对车辆后续流向疏于管理,存在明显过错。周某违规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石某驾驶该车辆上路引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周某与石某需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石某赔偿张某损失9500元,周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所有权人有义务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未尽注意义务随意处置车辆,该车违规上路导致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受让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