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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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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子女拖欠寄养费 敬老院维权获支持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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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郭琳)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敬老院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向社会公众宣示,子女赡养老人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义务。

高港某社区有一名80多岁老人,膝下三名子女经协商将其寄养在敬老院,寄养协议由长子与敬老院签订,一年寄养服务费3万元,长子支付1.5万元,次子支付1万元,女儿支付5000元。一年过后,三名子女因内部矛盾未再支付寄养服务费,又均拒绝将老人接回家赡养。敬老院要求支付寄养服务费未果,遂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将老人寄养到敬老院后,长子和次子曾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一人一半分摊父亲的寄养服务费。但后来长子从高处坠落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次子失业,认为无力再支付费用,女儿则主张由儿子赡养老人是当地习俗,外嫁女不应承担费用,三名子女对于父亲的寄养服务费如何处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寄养协议是长子与敬老院签订,因三名子女均参与履行了案涉寄养合同,结合法律规定,应视为三名子女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敬老院建立事实上的寄养合同关系。至于两个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系赡养义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对抗敬老院,因此法院判决三名子女应共同承担给付寄养服务费。因寄养协议在到期后继续履行,敬老院亦未在该案中主张解除合同,故对敬老院要求三名子女将其父亲接回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亦在判决书中明确,希望敬老院今后要求解除合同前与三名子女及其所在社区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老人的养老服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