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锁车致业主车辆受损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4万元
日期:03-31
2025年3月9日,业主王某将其车辆停放在所住小区的车库进出口外侧。次日早上,小区物业公司为疏通通道,在未提前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使用轮毂锁将王某车辆的轮胎锁住。物业人员在王某车辆的车窗上张贴了一张“规范停车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内容并未提及车辆轮胎已被上锁的情况。随后,王某前来驾车时未注意到轮胎被锁,直接启动车辆准备驶离,导致车辆因轮胎锁死而受损。
事发后,王某立即报警,并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共计产生修理费用2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维修费用。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辩称,锁车是因为王某的车辆违规停放,堵塞了车库进出口,已危害公共安全,采取锁车措施是排除安全隐患的必要之举。物业公司还主张,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在启动车辆时操作不当,未履行安全查看义务,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职责和义务,对于违规停放、妨碍通行的车辆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可向相关部门报告,但对公民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法律授予特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无权自行实施此类行为。该案中,物业公司在未提前警示的情况下,直接对王某的车辆轮胎上锁,且锁车后亦未将该情况明确告知王某,已构成对王某财产权益的不当侵害,对于此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与此同时,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和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车库进出口外侧,妨碍了小区公共秩序,且在车辆起步前未按照安全驾驶规范检查车辆,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全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赔偿1.4万元。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的权限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其核心在于服务与管理,而非处罚。物业公司发现违规停放的车辆时,应及时进行劝阻,在无法劝阻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负有管理职责的消防部门、交警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告知,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停放的车辆采取锁车等行为,实质上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益,超出了物业公司的权限范围。
小区内的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等属于公共区域,规范、有序停车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主干道等位置,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益,更可能堵塞生命通道,带来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小区的秩序需要业主共同维护,业主在享受停车便利的同时,必须首先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和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