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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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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法院“穿透式”执行到位159万余元

日期: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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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顾新燕)网络账号、虚拟财产并非法外之地,同样可作为责任财产被强制执行。近日,兴化市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利用其父亲身份信息注册直播账号以规避执行的情况,通过审查账号实际运营情况、收益流向等事实,依法认定该账号内产生的直播创作收入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并成功执行到位159万余元。

据介绍,林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源于一笔借款。兴化法院于2025年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林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王某在某音平台运营两个账号并进行直播创作,可能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林某还专门对王某的直播过程、打赏记录等进行了公证固定。

兴化法院依法向北京某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音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冻结涉案账号的直播创作收入并调取账号基本信息。反馈信息显示,其中一个某音号由王某本人实名注册,另一个则使用了其父亲的手机号和身份信息注册。

“这带来了一个典型的执行难题: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承办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网络直播兴起,“借名”直播、账号实际控制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机械适用“登记名义”原则可能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面对“名实不符”的情况,兴化法院没有简单依据注册信息下结论,而是将审查重点放在了账号的实际运营和收益控制上。法院调查发现,两个涉案某音号长期由王某本人进行直播和短视频创作,积累了粉丝和人气,所产生的“直播创作收入”主要源于用户对王某本人及其内容的打赏与肯定。相关运营记录、收益流向也均指向王某的实际控制。庭审中,王某的父亲也到庭书面确认,以其名义注册的账号内的收入属于王某,对法院的冻结行为无异议。

兴化法院认为,账号的注册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市场价值,其财产性权益(如打赏收入)主要来源于实际使用人的持续劳动和创造性投入,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由此产生的直播创作收入认定为实际投入劳动、创造价值的王某的财产,符合公平原则和劳动价值论。

在明确财产归属后,如何执行这些存在于网络平台的虚拟财产成为下一个问题。直播创作收入属于新型的余额类电子资产,执行高度依赖平台协助,且涉及多方利益。

最终,法院依据某音公司发布的《调证与协助执行指引》,迅速冻结了相关账号的收入,成功扣划两个某音号的直播创作收入及王某银行存款,合计159万余元,在依法扣除执行费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林某。

记者了解到,兴化法院秉持“穿透式执行”理念顺利执结此案,为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明确了双重边界。“一方面是虚拟财产权属认定的实质审查边界。当虚拟财产的登记主体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时,不能仅依据表面登记信息判断权属。法院应重点审查账号的运营记录、收益实际流向、实际控制人对财产形成的贡献等因素,遵循“谁创造、谁享有”的公平原则,准确界定财产归属。”承办法官介绍,另一方面是高效执行与权利保障的平衡边界。虚拟财产执行需网络服务提供者高度配合。法院应遵循平台合规指引,规范发出法律文书,确保执行措施及时、高效,规范。同时,必须保障原始注册人、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程序上不留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