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6岁的被告人王某某与13岁的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在7个月时间内,王某某以约2天一次的频率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行为能否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长期实施强奸、奸淫”,进而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在7个月内多次与被害幼女发生性关系,频次较高,应评价为“长期奸淫”,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司法实务中“长期奸淫”的认定标准,不宜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认定“长期奸淫”并归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范畴,需结合司法裁判规则、案件具体情节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判断,本案现有事实不符合认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实务对“长期奸淫”有明确的时间与情节双重认定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长期奸淫”均以2年为时间底线并结合多次实施的情节,如《刑事审判参考》1486号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2-1-182-027尹某某强奸案,均认定持续2年以上的奸淫行为为“长期”,《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8期相关文章亦明确强奸犯罪“较长时间”不宜低于2年+多次的双重标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仅持续7个月,远未达到司法实践中认定“长期”的时间要求,即便频次较高,也无法单独成立“长期奸淫”。
其次,本案缺乏认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核心关联要件。司法实务中认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除时间和频次外,还需考量行为手段、双方关系、危害后果等关键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并非对被害人负有监护、照顾等职责的特殊主体,与被害人无特殊关系;且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亦未造成被害人怀孕、受伤等有形严重后果,不存在认定“情节恶劣”的核心情节支撑。
再次,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本案不宜认定为“长期奸淫”。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基本原则,行为定性与量刑需与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匹配。本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系恋爱同居后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情节恶劣”的长期奸淫行为存在显著差异。若认定为“长期奸淫”并在十年以上量刑,将与案件实际情况相悖,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