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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结婚半年后离婚, 能否主张返还彩礼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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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金某与吴某于202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半年后,金某因怀孕返回娘家休养,但半个月后金某流产。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吴某认为二人结婚时间不长,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因结婚而支付12万元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如果要离婚,要求金某退还12万元的彩礼以及购买“三金”的费用3.9万元。金某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拒绝退还彩礼。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返还吴某彩礼4.5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已经结婚登记情形下返还彩礼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条文系有限列举,对于登记结婚后存在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或配偶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形应否返还彩礼以及彩礼返还比例还需进一步明确,这也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登记结婚后存在共同生活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还需要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感情破裂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半年多,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