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耿某,股东为耿某、狄某,狄某同时担任公司监事。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666万元,其中耿某实缴600万元、狄某实缴66万元。其间,公司经过多轮增加注册资本,两股东均增加出资额。2015年2月11日,某公司继续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耿某、狄某分别实缴1830万元、117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666万元,其中耿某出资额为4066.26万元,狄某出资额为2599.74万元。2015年2月13日,耿某从公司账户转出3000万元至其个人账户,并于2015年3月5日注销了该账户。
耿某、狄某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登记结婚,2016年2月26日协议离婚。
2019年,某法院审理耿某、狄某抽逃出资案,认定耿某、狄某将1830万元增资款转出并注销增资账户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判决耿某在其抽逃出资18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狄某在其抽逃出资117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2年7月26日,债权人申请对某公司“执转破”,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同意破产清算转重整,并通过重整计划。同时,某公司管理人按债权人会议决议和重整计划对外追收债权,并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评析】
耿某、狄某实缴增资后,即以借款名义将增资款自某公司账户转至耿某个人账户并注销,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1600万元增资款全部被抽逃至耿某个人账户,但抽逃时间系2014年2月21日,处于耿某、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狄某同时作为某公司股东及监事,视为知晓并协助耿某抽逃出资行为,应对耿某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应连带向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1600万元及利息。其中1830万元出资款已由某法院判决耿某在其抽逃出资18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债权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耿某已履行某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则本案中,耿某应在1830万元扣除470万元本息后向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狄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执转破”后,经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同意转破产重整,并通过重整方案。某公司重整成功,投资人以现金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职工债权100%受偿。管理人通过对公司土地、房产进行处置以及对股东抽逃出资追缴等手段,按照变现金额,逐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化解债务约5000余万元。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及债权人情况,发挥破产功能,依法指导管理人,将债务人相关资质变现,最大化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和运营价值,促使市场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的效果,营造了良好经济秩序和经营氛围,真正体现了破产审判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