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履职致物损毁, 公司能否追偿?
日期:03-26
在外,小刮小蹭有时难以避免。如果是普通私家车主,责任主体明确。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驾驶车辆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4年8月,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隶属A公司)沿G2京沪高速行驶时,因疲劳驾驶刮撞路边隔音屏障,造成公共设施损坏。事发后,封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0月,A公司支付相关主体事故赔偿款7万余元。后A公司向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封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拒绝理赔,A公司遂向封某追偿损失。
灌南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大过失是指具备相应职业能力的人员应当预见损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该案中,封某作为职业驾驶员,应当知晓疲劳驾驶的严重危害,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疲劳驾驶致事故发生;且其在肇事后逃逸,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拒赔。据此,封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案中,A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封某追偿。另外,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驾驶员尽到了安全提示教育义务,也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以防止疲劳驾驶,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封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厘清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侵权时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明确了工作人员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用人单位赔偿后享有追偿权,以此强化工作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考量用人单位在安全教育、工时管理上的过错,合理分配了企业经营风险。该案的判决平衡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的裁判理念,引导企业完善管理机制,而非将风险单向转嫁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