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陈锡:
2015年元月7日,你带领一名女子及韩某共三人与如皋市搬经镇群岸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出租)合同一份,以赖玉芳的名义承包经营群岸社区48亩土地进行生态农业开发。当时约定土地年租金每亩1500元,合同期限: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根据资料载明,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为你们垫付四年租金,承包人仅向发包单位缴纳了一年租金,其余租金一直未曾缴纳,目前尚欠租金720000元整。
除拖欠上列土地租金外,在你们经营期间由于疏于管理,其4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杂草丛生,一片荒凉,惨不忍睹。发包单位每年向你主张给付租金,一直未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特向你书面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群岸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结清所欠租金。逾期不到,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地面上的附着物视为你主动放弃,附着物抵算所欠租金和清理人员工资,不足部分将依法继续保留追偿之权利,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则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如皋市搬经镇群岸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