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坠物砸坏车辆,天灾还是人祸?
日期:03-25
本报讯(通讯员 黄倩云 记者 翟敏)台风天,租客的汽车被房东家的高空坠物砸坏,由此引起一场赔偿纠纷。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4年9月15日,靖江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次日,刘某将车辆停放在其租赁房屋外的停车位上。下午3时左右,屋顶上一片石棉瓦被风吹落,将刘某的车辆砸坏。随后,刘某将汽车送去维修,第一次产生维修费用18190元,第二次配件更换产生费用23600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向刘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刘某签署的机动车辆权益转让书,从而获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调查了解到,石棉瓦是从屋主肖某的屋顶掉落的,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保险公司将肖某诉至靖江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共计41790元。肖某认为,事发当天有9级台风,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其应当免于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能够驳回诉讼。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刘某的车辆系因被告房屋上的石棉瓦脱落受损,即侵权行为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均客观存在。本案侵权事实体现的法律关系是物件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肖某对于致损的石棉瓦系从其所有的建筑物上坠落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建筑物尽到了相应的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虽然事发当天有台风,但是现代社会应对自然灾害和风险的能力已显著提升,气象部门对于台风等极端天气进行提前预警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台风天气虽不可避免但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在应对特殊天气时,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并采取更为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如今,在自然灾害预警面前,“不可抗力”的免责空间正在收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被动等待损害发生,而应主动响应预警,对高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加固,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可能为其管理疏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