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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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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租客毁房跑路 假身份难逃法网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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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刘齐齐

翟志强

租客伪造身份租房,恶意损毁房屋、拖欠相关费用后失联,妄图逃避责任。近日,沛县法院依托大数据、公安协查及实地核查,层层揭开租客身份迷雾,依法认定其法律责任,为漠视契约、破坏财物的行为敲响警钟。

2023年9月,老郭将一套精心装修的两室一厅出租给租客“小王”,双方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约定月租900元、押一付一。交房时房屋整洁完好、家具家电齐全,老郭多次提醒租客妥善使用维护。

2024年4月,老郭上门查看时发现房屋已面目全非:墙面被大量涂鸦、砸出破洞,墙皮脱落;室内垃圾堆积、厨卫堵塞、异味刺鼻;书桌、沙发等家具遭人为损坏,全新床垫丢失。与此同时,“小王”长期拖欠租金、水电费及网费,老郭联系时发现其电话关机、微信被拉黑,已彻底失联。

老郭诉至法院后,工作人员录入合同所载姓名、身份证号,系统却显示查无此人——“小王”的姓名、身份证号及签名均系伪造,仅留下一个手机号码。

承办法官依托手机实名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向公安机关协查,锁定该手机号实名人为2007年出生的王某某。为确认被告主体身份,法官调取其实名照片供老郭辨认,确认其系实际租客;随后前往其户籍地核实,社区工作人员证实的身份信息、家庭关系,与王某某父亲的转账记录相互印证;结合支付习惯查实,王某某租房期间尚未成年,一直使用父亲微信转账。

法官最终查明,王某某租房时已满16周岁,其故意篡改年龄、伪造身份信息签订合同,租后恶意损毁房屋并跑路。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以其签约时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辍学后在电子厂稳定务工,月收入约4000元,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租房期间自主沟通维修、按期支付租金,具备独立履约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应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得借未成年为由逃避义务。一审判决:王某某赔偿房屋维修费3200元、拖欠租金2700元,补缴水电费512元、网费175元,赔偿丢失床垫650元;扣除已交押金900元后,共计支付6337元。

法官说法:

租客租房仅取得房屋使用权,不得任意处置、破坏房屋,房东交付房屋是基于信任的托付。当前,手机实名、支付溯源、大数据比对、跨部门联动等治理手段日趋严密,伪造身份、失联跑路逃避责任已无可能。任何漠视契约、损毁他人财物、违背诚信的行为,终将承担经济赔偿、信用惩戒等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