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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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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合同到期遇上产假 公司辞退被判违法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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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广陵萱

产假未休完、劳动合同先到期,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休产假女职工?近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该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王女士在B公司担任销售管理专员,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2024年4月23日,王女士申请产假,获公司批准至2024年10月11日结束。然而,9月29日,距离产假结束仅剩十余天,B公司以业务战略调整、取消该岗位为由,向王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劳动合同自9月30日起解除,后又出具离职证明确认劳动关系终止。

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女士认为公司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案中,王女士劳动合同虽于2024年9月30日期满,但彼时其仍在产假期内,劳动合同应依法续延,B公司以“合同期满”“岗位取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正当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法官说法:

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法定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严格保护。法律以刚性条款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筑牢保障,既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也是营造公平职场环境、推动男女平等的重要支撑。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唯有融入人文关怀,才能凝聚职工向心力,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