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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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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留债,未成年子女 可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吗?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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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闫文杞 王佳琦

生活中,“父债子偿”的观念深入人心,不少人认为父辈去世后债务应由子女承担,这一说法是否合法?近日,宜兴市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判令继承人偿还房款的同时,为老许的两名未成年子女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明确了“父亡留债”情形下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9月,余某以60.36万元从老许夫妇处购得一处房产,一年半后又将该房产转售给田某。田某付款后发现,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阶段,遂诉至法院,要求余某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余某向田某返还房款后,随即起诉老许夫妇,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归还60.36万元房款。诉讼期间,余某得知老许已于2024年1月因病去世,其母亲早在2013年离世,便变更诉请,要求老许的妻子、父亲及三子女在继承老许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该房屋系老许从案外人老林处购得,因老许不愿缴纳过户税费,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因原房主牵涉债务纠纷,房屋被依法查封。审理中,老许的父亲、妻子及儿子均书面放弃对老许遗产的继承,老许妻子称其无工作收入,生活依靠老许父亲的退休金维持。

法院认为,老许夫妇与余某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已处于查封状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余某有权解除合同。该债务系老许夫妇夫妻共同债务,老许妻子应承担退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原房主老林主张违约责任。

同时,老许的另外两名子女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结合老许妻子无收入的实际情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应为两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余某与老许夫妇的购房合同,老许妻子退还余某购房款60.36万元;在老许遗产范围内,为两名未成年子女每人保留16万元生活费(按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至成年),两子女在继承老许剩余遗产范围内,向余某返还购房款。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是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债务还款义务主体为债务人本身。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未消亡,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免除还款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该清偿责任为有限责任,继承人仅对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债务负责,超出部分无需承担;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部分,法律不干预,且清偿后不得请求返还。同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继承人,法律明确规定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这既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法律人文关怀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