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李金宝
零售、餐饮行业中,供货商送货上门已成常态,但若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均变更,拖欠的货款该向谁索要?近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店铺变更前的经营者石某,支付原告王某货款1.72万元。
2022年8月,石某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万福购物中心”,挂牌某超市经营。2024年1月至10月,王某按约定向该购物中心供应鸡米花、手抓饼等食品,供货金额1.72万元,每次供货均有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024年12月,“万福购物中心”更名为“家乐购物中心”,经营者由石某变更为蒋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石某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王某上门结算货款时,石某、蒋某均拒绝付款,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店铺经营场所、项目未变,要求家乐购物中心与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蒋某及家乐购物中心辩称,案涉货款系店铺变更前的债务,其不知情且协议已约定由石某负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后,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若未征得债权人同意转移、受让经营者未明确加入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
该案中,案涉货款系石某经营万福购物中心期间所欠,其作为原经营者应承担付款责任;蒋某与石某的协议中,无蒋某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王某无权要求蒋某及家乐购物中心担责。最终,法院判决石某支付王某货款1.72万元。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本质是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变更后,变更前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原经营者负责。若原经营者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经营所得、生产资料,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丧失,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