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于洪康
朱奕蓉
网约车乘客开门下车未察后方来车,引发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致两人重伤,前期医疗费超60万元。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这起典型案件,明确“开门杀”事故中网约车司机、乘客、平台的赔偿责任,为同类纠纷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时间回溯至2024年11月,网约车司机王某违规在路边停靠后,乘客赵某未观察后方路况便贸然开门下车,瞬间与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张某及车上乘客李某应声倒地,当场受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责任认定:王某违章停车、赵某开门妨碍通行,两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与李某虽无事故责任,但电动自行车违法搭载成年人且超速行驶,客观上加重了损害后果。据悉,王某所驾网约车由某科技公司运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因赔偿协商无果,2025年4月,张某、李某将王某、赵某、某科技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前期医疗费60余万元。庭审中,某科技公司当庭抗辩:“我们与王某仅为服务合作关系,仅抽取少量服务费,并非劳动关系,且已履行驾驶员准入审核和安全培训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王某、赵某按责分担。”
法院经审理,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明确了各方责任:其一,关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付。此案中,司机与乘客均属机动车一方,故张某、李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因伤者自身行为加重损害,自担10%责任,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其二,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责任争议,法院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对驾驶员资质审核、安全培训承担主体责任。本案中,王某违章停车是事故重要诱因,足以说明平台日常安全监管存在疏漏;同时,该公司从每笔订单中抽取服务费、参与运营收益分配,依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理应分担相应运营风险。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伤者自担10%,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某科技公司承担20%,王某、赵某各承担40%。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解读,该案既是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开门杀”典型案例,也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边界。“‘开门杀’看似是一时疏忽,却可能造成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沉重打击。”法官强调,相对于机动车外的受害人,司机与乘客均属机动车一方,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权益。
法官进一步明确,网约车平台不能以“仅为合作关系”规避自身责任。作为经营主体,平台不仅要严格审核驾驶员资质、开展安全培训,更要强化日常监管;若参与收益分配、对驾驶员存在管理关系,就需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同时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违法搭载、超速等行为,避免加重损害后果。
在此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司机停车务必选择安全区域,主动提醒乘客谨慎开门;乘客下车前需养成“先观察,后开门”的习惯,杜绝侥幸心理;平台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三方协同,共同防范“开门杀”隐患,守护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