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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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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冒名操作还是记忆偏差?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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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蒋 敏 周 磊

数字金融时代,指尖轻点即可完成贷款申请与签约,便捷背后暗藏法律风险。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电子认证服务纠纷案件,聚焦企业贷款中的电子授权争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坚称从未授权的电子签名,竟签下数百万元借款合同,网贷平台却手持完整授权证据,这场“罗生门”背后,真相究竟如何?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就遭遇了这样一场离奇官司。2023年7月,他通过某网贷平台,先后为公司申请并获批五笔共计310万元贷款。初期还款流程顺畅,直至某次扣款日,网贷平台突然未按约定划账,并告知李某,该笔贷款已被“垫付偿还”,且已转为长期贷款,需承担更高利息。

2024年初,因某公司未按时偿还该笔长期贷款,网贷平台将其诉至仲裁委员会。然而,当仲裁机构送达相关借款合同时,李某却当场愣住——合同上赫然盖有某公司及他本人的电子签章,而他对此毫不知情,坚称从未进行过任何电子签名授权操作。

为维护自身及公司合法权益,李某随即将网贷平台及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销毁相关电子签名及借款合同。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李某态度坚决,直言电子签名系伪造,自己从未参与任何授权流程;网贷平台则当庭提交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验证报告》,力证授权合法。

该报告清晰显示,李某曾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信与手机号,登录网贷平台小程序,完整完成了登录、阅读协议、人脸识别验证,直至最终确认签名的全部流程,且每一份借款合同的签署,均经过独立人脸识别验证。与此同时,电子认证公司也出示合法资质,辩称其严格依据用户在线人脸识别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制作电子签名,全流程合法合规,无任何违规操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贷平台提交的《电子数据验证报告》具有高度可信性,完整的电子证据链证实,涉案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均经过李某本人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多重验证,流程规范。而李某虽始终否认授权事实,却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电子证据链,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本人人脸识别如何被“绕过”或“冒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提醒,数字金融的便捷性,离不开用户的审慎操作与风险防范意识。“每一次屏幕上的点击、确认,都可能构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容不得半点疏忽。”

法官进一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均符合“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定要求,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此警示广大用户,使用在线金融服务时,务必审慎阅读全部协议条款,尤其关注自动续贷、产品转换等关键内容,切勿盲目点击“同意”;同时妥善保管手机、密码、人脸、指纹等核心认证信息,明确每一步验证的法律意义,切勿交由他人代操作,避免因自身疏忽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