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农资自用遇欺诈, 个体工商户可获三倍赔偿吗?
日期:03-20
吴菊兰
【案情】
赵某系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某饲料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但所购饲料实际均用于自家螃蟹养殖。2023年,该公司出具的自检报告显示,其生产的一款饲料产品磷含量实测值远低于外包装标注的承诺值。赵某认为该虚假标注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评析】
本案系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典型纠纷,争议焦点的核心是:个体工商户购买农资自用,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能否适用生产者三倍赔偿。笔者认为,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作为农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者,具备消费者诉讼主体资格,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首先,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需注明经营者信息,本质是因经营者才是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经营者亦享有个体工商户的债权。本案中,赵某经营的家庭农场系个人经营,其与饲料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以个人名义起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权益,原告主体适格,既保障程序正义,也维护了实际权利人的诉权。
其次,消费欺诈认定方面,应结合客观事实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本案中,饲料公司自检报告证实,案涉饲料磷含量实测值远低于标注承诺值,该虚假标注行为足以误导购买者,构成消费欺诈。法院结合查明事实认定不合格产品批次,既依法惩处失信经营,又合理限定赔偿范围,彰显司法公正。
最后,法律适用方面,农业生产消费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该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本法保护;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将农业生产资料消费纳入保护范围。本案中,赵某虽签订经销合同,外观上具备经营者身份,但实质是将所购饲料全部用于自家螃蟹养殖,未转售营利,并非经营牟利,属于该法保护的延伸主体,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此举契合立法精神,强化了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