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小闯
“案件的真相往往藏在最不起眼的细节里,就像战场上狡猾的敌人总是躲在伪装下。”从军营到法院,改变的是制服颜色,不变的是对真相的执着探究。在泰州中院刑一庭工作的三年间,我跟随周军生庭长办案,深刻体会到:刑事审判如同军事行动,每一个细枝末节都关乎案件成败,而证据审查,正是这场“司法战役”的核心。
审视供述细微辨真伪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刑事案件审理中,审查被告人供述是最直接的“侦察”方式。周庭长常告诫我:“口供之中暗藏猫腻,不可偏听偏信,需结合全案证据去伪存真、去粗存精。”
赵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却辩解系因被害人修车时被轧伤,担心高额治疗费才痛下杀手。若仅采信这份稳定供述,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可成立,但两处疑点无法解释:一是被害人伤情与现场勘验情况不符;二是案发次日,赵某某持被害人身份证、存折取走大额存款,且始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我没有局限于口供,转而聚焦其他证据,通过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证人调查等方式,逐步揭开真相——赵某某杀人的真实目的是劫财。最终,法院依法变更指控罪名,对其予以严惩,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实地走访还原真现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官不可坐堂问案,唯有深入一线,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同军事侦察需身临其境,才能看清全貌、掌握主动。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开庭前,我梳理卷宗时发现一个关键细节:被害人案发当晚携带挎包出门与王某某见面,被害后挎包却离奇失踪。周庭长高度重视,带我驱车一小时,沿被害人出行路线实地走访,逐帧分析车辆记录仪,最终锁定挎包仅可能被王某某取走;后续复验时,又发现王某某车上的八万元现金,捆扎方式与被害人放贷习惯高度契合。据此,我们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王某某数罪并罚,既严惩了犯罪,也为被害人亲属追回了损失。
善用经验常理断疑案
法律从不是脱离现实的空谈,发现真相、准确适用法律,既需缜密的法律思维,更需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常情常理的考量。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其因精神嫉妒妄想,殴打邻居致死,定罪证据看似充分,且有病历、鉴定意见证实其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周庭长在审理中发现,李某某始终供述二十多年前曾撞破被害人与自己妻子通奸,被害人还出具过保证书,细节具体详实,而卷宗中仅少数邻居称未听说此事,排查不够深入。
休庭后,周庭长带我前往案发地核实,通过退休老支书了解到,被害人确曾与李某某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与李某某供述高度吻合。结合这一关键事实,法院在量刑时对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从审视口供辨真伪,到实地走访查真相,再到结合常理断疑案,三年的历练让我明白:刑事审判既要顶真碰硬、坚守法律底线,更要于细微处下功夫,用严谨与温情,守护每一份公平正义。
(作者系泰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