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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打造精品传递“好声音” 规范指引弘扬正能量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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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

光阴镌法,见证司法初心;岁月凝章,映照笃行之志。为全面展现淮安法院过去一年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绩和实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与规则指引作用,淮安法院从审结的128206件案件中精选出11件案件向社会发布。其中,既有严惩违法犯罪的“雷霆之举”,也有维护民生权益的“温情之为”;既有护航重大项目的典型事例,也有服务中小企业的创新做法;既有推动法治进程的伟大判决,也有弘扬文明风尚的生动故事。这些案件背后,正是淮安法院发挥司法保驾护航作用、勇担平安法治建设职责、回应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真实写照。

清晰界定帮信行为犯罪属性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人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上家提供的诈骗网站信息,印刷制作含有该网站链接的二维码广告贴纸,并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等地,张贴于他人汽车后视镜上,累计张贴5万余张,非法获利2.45万元。被害人孙某某扫描姚某张贴广告的二维码后,登入网站链接被诈骗近50万元。

【裁判结果】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姚某主观上明知上家提供的网站信息系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按照上家要求打印广告并张贴,导致他人因扫描该广告二维码而被诈骗。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姚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链条化、产业化的特征,广告推广、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帮助行为花样不断翻新,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的重要推手。本案通过依法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清晰界定了帮信行为的犯罪属性,有效斩断了犯罪利益纽带,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传播扩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郭某婚后在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某因工受伤后死亡。因陈某某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陈小某。2024年5月,郭某代陈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某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某工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范围,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裁判结果】

清江浦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给工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亲属造成的经济生活困难。本案中,虽然陈某某死亡时陈小某尚处于体外胚胎形态,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应当认定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而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据此,清江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某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某社保中心按月支付陈小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对于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回归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初衷,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案裁判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高速发展之间的裂缝,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优先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拒不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孙某某因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72万元行政罚款。孙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但被法院驳回。上述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法院在执行核查中发现,孙某某曾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理财型产品。2022年1月至3月,孙某某将其购买的多份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变更为其子,2024年3月、6月,孙某某安排其子将其中两份保险产品退保,获得保险公司退费17万余元,全部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致使行政处罚无法执行。法院将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4月,金湖县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金湖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孙某某明知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却通过变更投保人、退保的方式转移资产,逃避履行缴纳执行行政罚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因拒不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而构成拒执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对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孙某某因销售未经检疫肉类受到行政处罚,不仅未履行处罚义务,还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将名下多笔保险收益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本案的依法裁判,既让孙某某承担“罚款+刑罚”双重法律代价,也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联动。

高效挽救具有发展潜力困境企业

【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及电池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自主研发的某型号电池模组通用性强,系国内主流新能源车企的重要供应商,市场前景良好。随着行业技术迭代加速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对外负债约1亿元。2025年4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该公司拥有土地约194.5亩、厂房约6.43万平方米及各类设备1800余台,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资产变现价值低,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造成宝贵产业资源浪费。

【处理结果】

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支持地方新能源产业发展,淮阴区法院秉持“能救则救、应保尽保”原则,指导管理人有序推进重整。法院在清算阶段即识别出企业在生产技术、研发团队与市场渠道等核心价值,及时将工作重心转向重整,并准许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维持运营。通过“清算预招募+重整正式招募”机制,多渠道公开招募并结合行业定向邀约,引入产业协同度高、出资条件优越的战略投资人。2025年7月15日,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将拟定重整计划与筹备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同步推进。8月15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该计划有效实现职工债权1400万元全额清偿,179名职工全部妥善安置,其中127名核心人员留任,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00%,近1亿元债务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高效挽救具有发展潜力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自受理破产清算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4个月,其中重整程序仅用时31天,体现了“司法加速度”在维持企业运营价值、避免产能流失方面的关键作用。本案充分展现了破产审判服务实体经济、保障产业链完整、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功能,为类似困境企业挽救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司法范例。

将知产保护转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司法实践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吴某以其自主研发的“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原型机”技术作为出资,与某医疗器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加工部进行生产经营,并明确该技术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吴某所有,陈某不得研究、仿冒。合作期间,吴某将设备置于某医疗器械公司车间,并采取了在窗户张贴磨砂窗纸、安装监控、限制无关人员进出等保护措施。2018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后陈某指使时任该公司技术部部长的张某,窃取了吴某存有技术图纸的U盘,并以此为基础仿制了8台同类设备投入生产。为规避法律追究,陈某、张某还将窃取的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导致相关技术信息被公开披露。经鉴定,吴某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在申请日前具有“非公知性”。经评估,吴某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价值为107万元。

【裁判结果】

淮阴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披露,造成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十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淮安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涉及全国率先研发的可商用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机技术,对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本案裁判向社会传递“创新成果受到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不容侵犯”的鲜明信号,有助于推动经营主体完善内部合规与保密机制,引导行业恪守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互惠共赢的营商环境。

营造清朗有序教育文化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雇佣高某等人在多地搭建印刷作坊,非法印刷、销售盗版中小学教材,销售金额累计495万余元,非法获利30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张某、谈某等人合谋,从卢某等人处购买盗版教材,通过线上及线下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780万余元,非法获利140万余元。2023年8月,执法机关在张某等人经营场所查获盗版书籍36万余册,码洋价28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某、谈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卢某等人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卢某等人赔偿某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55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本案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在判处主犯实刑并科处高额罚金形成有力震慑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弥补权利人损失,实现了惩戒犯罪与权益救济的双重目标。

筑牢校园周边安全防护屏障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未成年人李小某在朱某经营的精品店购买了火药枪弹玩具,李小某在房间玩耍时玩具枪突然爆炸,致使右眼严重受伤。经查,该玩具系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李小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小某的家人与精品店经营者朱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

【处理结果】

金湖县法院一审认为,精品店销售的“三无”玩具质量问题系事故主因,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而判决朱某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淮安市中级法院调解,朱某赔偿李小某14万元,其中7万元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付清。案件虽结,隐患未除。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安全隐患以及商品安全监管薄弱的问题,市、县两级法院共同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全县学校周边商铺拉网式专项检查,校园周边经营劣质玩具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司法原则、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护屏障的典型案例。法院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校园周边商品安全监管漏洞,联合市、县两级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教体、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协同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整治,构建起“司法+行政”的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精准服务重大项目建设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6日,某区河道管理所与孙某某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某区河道管理所将二河东堤约289亩土地租赁给孙某某种植树木,租赁期限至2035年3月11日。孙某某在案涉场地种植杨树约1.5万棵。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需要,案涉土地需要收回。某区河道管理所多次与孙某某协商收回土地,但孙某某主张林木补偿款到位后才能返还土地。某区河道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份《土地租赁协议书》、孙某某归还土地。

【调解结果】

为确保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推进,清江浦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并组织现场勘验。承办法官依托前期工作基础,积极引导双方建立合理补偿预期,在参考专业评估意见并多次沟通后,促使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协调确定了土地返还时间与补偿款支付节点等事宜,最终促成孙某某同意于三日内返还土地。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自觉融入发展大局、精准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司法在服务国家战略、保障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针对涉重大工程建设的土地返还纠纷,法院并非简单裁判,而是立足事实、主动作为,精准识别双方核心分歧,最终通过高效调解及时收回土地。

防止科技“助农”变为“误农”

【基本案情】

2019年起,某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种植莲藕,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在其藕塘西南边种植水稻。2024年7月8日,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在其承包的水稻田内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由于飞行高度、风向等因素致药液漂移,造成莲藕相继出现叶面发黄等受害症状。经鉴定,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喷洒农药的行为造成某水产养殖家庭农场莲藕减产实际损失数额共计59万余元。

【裁判结果】

盱眙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某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了莲藕遭受损失与无人机喷洒农药之间存在关联性的初步证据,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未能提供反证,因此能够认定施药行为与莲藕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最终判决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赔偿某水产养殖家庭农场莲藕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致相邻农作物损害的环境侵权新类型案件。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无人机低空作业凭借低成本、高效率优势得到广泛应用,是科技创新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准确适用法律,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力维护了受害种植户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强力痛击跨境“杀猪盘”电诈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李某某等11人先后在阿联酋迪拜、沙迦搭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组建层级分明、分工细致的犯罪集团。该团伙假扮“老师”“股民”等角色,在社交平台和直播间编造虚假投资收益,引诱被害人进入虚假投资平台,通过后台控制涨跌、限制提现等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迪拜窝点骗得545万余元,沙迦窝点骗得270余万元,涉案总金额超800万元。

【裁判结果】

淮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的不同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跨境“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案,法院在审理中坚持宽严相济,对主犯及作用突出者依法从重,对情节较轻的从犯依规从宽,实现罚当其罪。同时将追赃挽损贯穿全程,追缴非法获利并按比例返还,对拒不退赃者从严量刑,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强力震慑跨境电诈犯罪。

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由某置业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024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对某小区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某置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涟水县法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决定对某置业公司名下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询价、拍卖,并将询价结果告知了双方,某置业公司认为询价结果过低,不应当作为移送拍卖的依据,要求对案涉财产进行委托评估,遂提出异议申请。

【处理结果】

涟水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遂裁定支持了某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对异议结果不服,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复议。淮安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机械委托评估执行,否则不仅难以短期执结,反而使财产贬值严重,增加的执行成本会使开发企业雪上加霜。在准确把握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分批解封、自行变卖、分期还款”的解纷方案。这一方案既能有效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尽快清偿,又能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优势,避免因司法拍卖导致房产贬值的风险,为开发企业争取了“喘息之机”。经法院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执行财产处置协议。某建设公司主动撤回了执行复议申请,某置业公司已自行联系多名意向购房人,资产处置方案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一个典型。承办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选择“放水养鱼”式的灵活处置策略,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解封并自行变卖待处置的房产,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快速兑现,也让待处置的资产价值得到最大化实现,达到了双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版策划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版组稿 张 帅 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