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定时工时制”拒付加班费?没门儿!
日期:03-20
员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以该员工岗位已由标准工时制改为不定时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那么,该员工的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姜某支付其主张的合理加班费4900元。
2009年7月,姜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后勤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某公司对姜某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若姜某所在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将自动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
姜某在职期间,工作时间固定为8:30至17:30,上下班需打卡考勤,每月休息6天,工资为固定工资加绩效,法定假日加班费由公司按月发放。2021年11月及2023年11月,该公司先后两次为姜某所在的后勤管理岗、后勤部主管岗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均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且每次审批有效期为2年。后姜某被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及时结算,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66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本案中,该公司虽取得不定时工时制审批批复,但实际仍对姜某实行固定打卡、固定工作时间的管理模式,并未真正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故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姜某支付其主张的合理加班费4900元。
>>>法官说法
标准工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定时工时制无固定工作时长限制,可弹性安排工作和休息,但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该工时制多适用于企业高管、外勤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铁路及港口装卸人员等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或职责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注意的是,不定时工时制需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