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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偷搬40万粉主播视频带货 同行侵权赔3000元离场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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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流量时代,原创短视频是带货主播的核心竞争力,而“一键搬运”他人作品蹭流量、谋利益,看似省事实则涉嫌违法。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短视频侵权案,明确网络短视频的“作品”属性,依法惩处侵权行为,切实守护原创者合法权益。

小王是某短视频平台的海鲜带货主播,坐拥40余万粉丝,其原创内容是吸引客流、提升销量的关键。2023年8月,他精心制作并发布了一段阿根廷红虾宣传短视频:画面中,他身着围裙蹲在货车旁,手捧红虾面向镜头,清晰讲解“大西洋海域捕捞无污染,口感鲜甜软糯适合刺身”,场景真实、话术接地气,兼具辨识度与传播力。

然而几个月后,小王在浏览某网购平台时意外发现,同行小李经营的同类海鲜店铺中,所用的产品宣传视频竟与自己的原创视频一模一样。“辛苦打磨的创意被直接盗用,既分流了我的客户,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小王随即固定侵权证据,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制作的涉案短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并非简单的商品拍摄,其通过镜头切换、场景选择、人物着装搭配、肢体语言及独特口头讲解,完整传递商品核心信息,充分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创造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依法受法律保护。

而小李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小王许可,擅自将该短视频直接用于自身店铺商业宣传,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其行为已明确侵犯小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量小王的粉丝体量、涉案视频的商业价值,以及小李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结合小王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最终酌情判定,小李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视频。

法官庭后提醒,伴随短视频带货热潮兴起,搬运他人带货短视频的侵权行为频发,但短视频绝非“免费午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即构成侵权,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大经营者需明确,短视频只要在画面选择、内容编排、台词讲解等方面体现独创性,无论时长长短,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视听作品’。”法官强调,将他人短视频用于自家商品宣传属于典型商业使用,必须提前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即便同为同行、同品类商品,也切勿心存侥幸“搬运”他人劳动成果,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