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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拿老东家“野生官方号”推介竞品?赔了!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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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离职后,员工竟继续使用老东家的“野生官方号”,宣传推介同业竞争者的同类产品,最终被诉至法庭。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结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该员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赔偿老东家经济损失。

王某曾在A公司担任外贸经理,任职期间,他用个人信息注册了一个社交账号,账号头像、名称、主页介绍均与A公司高度相关,且长期专注推介A公司产品,成为业内俗称的“野生官方号”,积累了一定的市场关注度和客户信任度。

几年后,王某从A公司离职,但未与A公司就该社交账号进行任何交接,也未主动注销账号。不久后,与A公司生产同种产品的B公司找到王某,邀请其帮忙推销产品,双方约定按成单比例支付提成。

接手合作后,王某动起了“歪心思”:他将这个“老东家野生官方号”的头像、背景图替换为B公司相关素材,开始发布视频推介B公司产品,却刻意保留了账号原有的A公司相关主页介绍,以及此前发布的A公司产品宣传视频,企图混淆公众认知、蹭取老东家的商业信誉。

A公司发现该情况后,认为王某与B公司的行为已涉嫌不正当竞争,随即向二者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账号上所有与A公司相关的信息,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王某收到律师函后,虽删除了账号内的A公司相关帖子,但未与A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商。无奈之下,A公司将王某、B公司一并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王某与B公司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明确,王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同类产品的中介销售服务,其未经A公司授权,仍在涉案社交账号上保留A公司相关信息,同时宣传推介同业竞争者B公司的同类产品。该行为擅自利用了A公司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及市场影响力,客观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王某的业务是A公司业务的延续,或误以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作、授权等特定关联,进而帮助王某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故王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并非B公司员工,双方仅为口头约定,由王某作为中介销售B公司产品,并未就具体推介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与B公司存在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意,也不能证实B公司对王某的上述侵权行为系明知、默许或放任态度。因此,法院对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因A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王某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法院综合考量王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涉案账号宣传内容的浏览量,以及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定王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