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常法萱)2019年起,甲某通过某银行与某基金管理公司多次开展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业务。2020年4月,该银行对甲某进行风险承受度评估,结果为增长型;同年5月,甲某通过银行手机银行,购买某基金管理公司“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30万元,该基金风险等级亦为增长型,与甲某风险承受度匹配。
基金管理公司向甲某出具《风险揭示书》,以加黑加粗方式明确告知其该基金不保证收益。后因基金亏损,甲某赎回回款25万元,累计亏损5万元。甲某认为银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亏损5万元及相应利息。
常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时,风险测评、风险提示等均为必经步骤,银行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案涉基金风险等级未超出甲某风险承受度。甲某作为具备投资理财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投资风险,其赎回基金产生的5万元亏损,系市场正常波动所致,与银行无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金融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天然信息差。金融机构需依法履行信息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而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主动了解产品信息,知晓投资有风险,自行承担市场波动带来的盈亏后果。唯有双方协同,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