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刘祝羽
一包仅售5.8元的馓子,竟藏着过期隐患;购物小票上的“特价蔬菜”与实物“张冠李戴”,商家矢口否认销售事实……这场围绕过期馓子的维权“拉锯战”,最终由法院给出公正判决,有力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9月,史某在当地某超市花费5.8元购买了一包馓子,回家食用时察觉口感发苦,当晚便出现拉肚子症状。次日准备丢弃馓子包装时,她无意间发现,该馓子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保质期为三个月,此时已过期近两个月。
发现问题后,史某第一时间在该超市微信群中反映情况。一名超市员工随即添加其微信,提出“退单处理”并转账18.88元作为补偿,但史某并未领取。她明确告知对方,其家人已食用该过期食品,然而对方未作任何回复。随后,史某向超市提出500元赔偿要求遭拒,无奈之下,她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并向食品监督部门投诉,寻求官方介入。
令人没想到的是,购物小票上该商品被打印为“特价蔬菜一份”,超市借此向监管部门辩称,其从未销售过该批次馓子,试图否认涉案商品系其售出。为还原事实真相,史某选择报警,警方调取超市监控视频后确认,史某确在该超市购买了馓子,小票上标注的“特价蔬菜”实际对应涉案馓子。因双方协商仍无结果,史某遂诉至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5.8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提交的订单明细、馓子实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超市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过期馓子系在该超市购买。超市虽否认销售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案涉馓子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商品的法定义务,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退还史某货款5.8元。
同时,案涉馓子的过期状态通过外观查看即可发现,超市却因管理疏忽未及时下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史某货款5.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到位。
法官提醒: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进销存管理,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切勿心存侥幸售卖不合格食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实物照片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保护自己,也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