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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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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两人“跑腿”运包裹,最终双双获刑

日期: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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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申丽 记者 翟敏)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常以高额佣金招募“车手”“取手”转移赃款,这些“工具人”虽未直接诈骗,却因提供关键帮助需担刑责。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两名被告人为蝇头小利充当诈骗“搬运工”,最终双双获刑。

2024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线,约定与张某驾车从江西万安前往江苏镇江取送包裹,上线许以每日1000元高额报酬。短短几天内,二人在镇江多地接头:刘某在车上望风,张某戴口罩、帽子掩护,用专用手机卡联系网约车司机接收包裹,迅速放置于上线指定路边草丛,再取走当日“好处费”。

刘某、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高港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适用缓刑。

最终,刘某、张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各处罚金2500元;退出的33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只是跑跑腿,怎么就犯罪了?”承办法官提醒,“不知者不罪”不适用此类案件,具备这三个特征即可认定法律上的“明知”:报酬异常优厚,日薪千元远超正常劳务;行为反常,戴口罩、换手机卡、人货分离;过程隐蔽,听令陌生网友,不核实包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