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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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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物业费三年涨一倍,业主拒付

日期: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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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王星池)物业费三年涨一倍,业主异议拒付,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费用及违约金。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明确物业费涨价程序不合法,业主需酌情支付物业费。

李女士在某知名商圈有一间临街商铺,其所在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久前,李女士收到诉状,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付的2万余元物业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李女士十分气愤,原来三年间小区先后更换三家物业公司:第一家按1.5元/月/平方米收费,第二家被业委会聘用后,物业费涨至3元/月/平方米,商铺业主均未交费致其退场;该物业公司接手后,仍沿用3元标准。

业主们对翻倍涨价不服,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延续此前收费标准,程序合理,且业主大会已表决,收费于法有据。

记者了解到,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物业费调整属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双过半数”同意,并履行信息公示、协商等法定程序。

法院调查发现,该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就已按3元标准计取物业费;且此次业主大会仅表决更换物业公司,未专门就涨价事项表决,调价既不合程序,也超出原合同约定幅度。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费调整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对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因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李女士实际享受相关服务,应酌情支付。结合初期定价及市场行情,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1万余元物业费,驳回物业公司违约金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