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涛 牟俊仲
在民事执行领域,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处置是兼具法律复杂性与社会敏感性的难点问题,处置工作需兼顾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共有人合法权益保障及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笔者结合自己几年基层法院执行拍卖不动产办案经验与典型案例,就共有房屋执行的路径选择与实践应用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二元处置路径的适用优势与实践困境
共有房屋执行的核心是平衡财产共有属性与执行变现需求,整体拍卖与份额处置两大路径各有适用场景,也面临不同实践挑战。
整体拍卖是当前共有房屋执行的主要方式,能最大化实现财产价值,契合房屋不动产的物理与使用属性,还具备变现效率高、执行成本低、后续争议少等优势。我省法院主要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如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执行案中,法院通过整体拍卖,既实现了债权人的债权,也让共有人通过拍卖款分配获得应有份额,实现权益均衡保护。但整体拍卖也存在局限,对共有人权益干预较强,易剥夺无其他居所共有人的基本居住权;易引发执行异议,延缓执行进程;对部分按份共有财产而言,强制整体拍卖还可能存在过度执行的法理瑕疵。
份额处置作为补充路径,在特定情形下更具执行精准性,对于按份共有且具备实物分割条件的房屋,如多间独立开门的平房、可拆分的商业地产等,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份额既能实现债权,又能最小化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正常使用。但份额处置的实践困境突出,受让人需与原共有人共同行使所有权,市场接受度低导致拍卖成交率极低;份额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难度大;后续还易因使用、管理等问题产生新纠纷,增加司法负担。
二、路径抉择的核心考量因素与适用规则
共有房屋执行路径的选择,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应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权益平衡为核心、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作出精准判断。
共有类型与份额明确性是基础前提。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处置逻辑上存在本质区别。按份共有当事人自愿约定比例,事先约定好份额,随时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对于按份共有房屋,若份额清晰且具备实物分割条件(如独立开门、可单独办理产权证),应优先考虑份额处置或实物分割,充分尊重共有人的财产自主处分权;若分割会导致价值显著贬损,或共有人明确反对份额处置,再转为整体拍卖。此种状态下份额处置应优先,其次再考虑整体拍卖。
房屋属性与变现需求是关键指标。对于成套住宅、结构不可拆分的房屋,因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整体拍卖是唯一合理选择;对于可独立使用的多单元房屋、商业地产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份额处置。变现效率与债权实现程度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若份额处置两次流拍,或存在成交周期过长、价值贬损过大等问题,即便符合按份共有特征,也应及时转为整体拍卖。实践中,多数按份共有房屋的份额拍卖因无人问津而流拍,最终仍需通过整体拍卖实现债权,过度坚持份额处置反而会拖延执行进程,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权益平衡与社会效果是价值导向。在路径选择时,需重点把握三项原则:一是优先保障生存权,若共有房屋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应尽量选择份额处置或采取“预留租金”“以大换小”等灵活方式,避免整体拍卖导致其失去基本居住保障;二是充分保障优先购买权,无论是整体拍卖还是份额处置,均应提前书面通知共有人,给予合理期限行使优先购买权,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减少次生矛盾,对于家庭共有、继承所得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房屋,应注重释法明理与调解协商,避免“一拍了之”的机械执法。
三、优化处置路径的实践方案思考与完善建议
针对共有房屋处置难点,笔者结合一线执行经验,认为可从三方面优化执行路径,提升司法实践效果。
建立分层处置机制,实现精准适用。构建“份额处置优先+整体拍卖补充”模式,按份共有房屋先启动份额处置,通过拓宽拍卖渠道等方式提高成交率,若出现两次流拍等情形,及时转为整体拍卖;共同共有房屋先析产明确份额,再择定处置路径。同时建立共有人协商机制,鼓励内部认购、折价补偿等方式,减少司法强制干预。
完善配套制度保障,破解实践难题。针对份额评估难,引入专业机构综合多因素评估,避免简单按比例折价;建立份额处置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交易风险。整体拍卖中明确共有人份额分配规则,及时分配拍卖款。健全执行救济机制,快速审查、答复共有人的执行异议,保障救济渠道畅通。
强化柔性执行理念,提升司法温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避免机械执法,对涉及家庭生活、老人赡养等特殊情况的案件,通过约谈、沟通、调解化解矛盾。同时在执行中兼顾特殊群体居住权益,协调腾退宽限期、协助解决过渡住房等,彰显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