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开展虚假诉讼治理,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聚焦监督重点,提升办案质效。针对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多发易发领域,进行全面审查,建立类案办理机制。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对涉案当事人、涉案证据及相关社会背景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案由有针对性及时调取银行流水、社保缴纳情况等,精准固定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坚持监督与惩治并重,对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裁判。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同步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实现民事监督与刑事追责有效衔接。
健全协同机制,凝聚治理合力。构建民事检察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完善案件流转程序,形成内部办案合力。探索刑民一体的办案机制,将虚假诉讼罪这类刑民交叉的案件,统一纳入民事检察部门集中办理,实现“一案双查”、协同处置。深化外部协作联动,与法院、监委、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查办机制,形成高效的案件办理机制。邀请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公开听证、案件研讨等活动,为案件办理提供强大的“外脑”支援。
做实诉源治理,筑牢防范防线。要加强对强化监督成果转化,对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的问题,精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虚假诉讼治理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转变,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法治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新媒体宣传等方式,通过以案释法,提升社会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知度和防范意识。将虚假诉讼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提高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