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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议涉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的检察履职

日期: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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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网络社交普及,网络使用人群低龄化明显,以“线上结识、线下侵害”为典型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频发,成为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结合检察司法实践,旨在剖析此类犯罪在司法认定与检察履职中的突出问题,探索针对性应对路径,为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防线提供实践参考。

涉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的发案特点

犯罪形态上,网络媒介化显著。微信、QQ等是不法分子物色被害人的主要渠道,他们利用网络虚拟性隐蔽身份,作案目标随机,被害人多为12至14周岁未成年女性。作案手段上,以精神控制为主,通过引诱录制隐私视频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配合线下性侵。行为隐蔽、案发滞后,证据收集难度大;执法办案上,司法认定分歧突出,“明知是幼女”的主观认定成为实务难点,基层执法对行为定性、证据标准把握不一,偶现“同案不同处理”“以罚代刑”问题。

司法认定与检察履职的实践难点

此类犯罪的治理难点体现在法律适用与检察履职实操环节,二者相互交织。一是“明知是幼女”主观认定标准难以统一,实务中对“客观推定”证据标准把握差异大,部分办案人员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忽视客观证据。二是电子数据审查与采信存在难题,电子数据易灭失、篡改、碎片化;侦查提取不规范易致关键证据缺失;办案人员梳理能力不足也影响案件定性与全链条追诉。三是检察监督精准性与主动性不足,立案监督多被动发现线索,部分监督意见缺乏证据和法律说理;整改落地效果差。四是检察履职与社会治理衔接不紧密,检察机关聚焦个案,对背后的监管漏洞挖掘不深,与多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缺乏系统性、常态化协同治理效果。

检察应对与治理完善的实践路径

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法治化建设要求,从三方面构建全链条应对体系。一是统一司法认定标准。针对通过网络结识幼女的性侵害案件,不能因双方交往时间较短,幼女存在谎报年龄等情形,就采信行为人不明知是幼女的辩解,而应当重点审查能否排除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是不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确立“客观证据为主、供述为辅”的“明知”认定原则。二是强化检察履职效能。将提前介入全覆盖至涉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案件,重点引导侦查人员固定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客观物证等关键证据;明确侦查方向与证据标准,建立监督意见说理机制,通过检警会商达成执法共识。三是推动多元协同治理。针对网络平台、宾馆酒店、学校等存在的漏洞制发可操作建议并跟踪整改;深化法治宣传与源头预防,开展多形式普法活动,依托社会支持体系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综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