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实施以来,赋强公证在金融借贷、民间融资等领域广泛应用,已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
作为一线执业的公证员,笔者也观察到实践中普遍存在“强制执行承诺表述模糊”“履约情况核查缺失”等操作短板,赋强公证急需通过全流程规范化建设予以纠偏。
“不予执行”背后的三大症结
程序合法性缺位:承诺不明、主体错位。程序合法是赋强公证的生命线。实务中,程序风险还常表现为文本瑕疵:一是债权文书中“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表述含糊、附条件,不符合法定“明示”要求;二是合同名称与赋强对象不一致,如借款合同约定“赋予展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导致权利义务主体不清、给付内容不明,违反形式要件。
实体真实存疑:本金虚高、债务混同。相比程序问题,实体瑕疵更具隐蔽性,危害也更深。在“砍头息”典型案例中,3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即回流15万元,债务人后续又还款8万元,但公证处未核实资金流向,径行出具35万元本金的执行证书。法院最终认定可执行金额仅为12万元。更有甚者,个别公证员在执行证书中擅自加入申请人未主张的律师费、违约金等费用,构成法定不予执行事由。
执行证书签发失范:材料缺失、程序倒置。执行证书是连接公证与法院执行的关键桥梁,但实践中存在申请材料空洞、程序倒置等问题。有的申请书未载明具体违约事实、执行标的或计算方式;个别案卷甚至缺失书面申请——这直接违反“公证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基本要求。
构建“真实、合法、可执行”的制度框架
目前,赋强公证已形成以八份核心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制度体系:《联合通知》确立赋强三大要件与六类适用文书范围;《公证执行规定》构建程序性与实体性“双轨”不予执行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明确担保协议可赋强、执行证书签发无需当事人再次到场等关键规则;司法部文件强调办证质量、程序合规与赋强排他效力;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确立“真实、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细化立案形式要件。这些规范共同指向一个核心理念:真实是前提,合法是底线,程序是保障,可执行是目标。
迈向精细化:赋强公证的完善路径
严把受理入口关。强制执行承诺必须独立、明确、不可撤销,建议采用“如未履行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正面表述,严禁模糊或附条件措辞;若合同同时约定诉讼条款,须由当事人明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并签字确认;强化主体与标的审查:自然人须本人到场并进行生物识别,法人需提供完整资质,不动产须核查权属、共有状态及权利限制。
深化实质审查。资金流向须穿透核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完整转账凭证,重点排查“砍头息”,并在公证书中明确实际出借金额;利率与费用须依业态精准适用: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LPR四倍,典当业务须符合综合费率上限;本息及费用应具体化、凭证化,律师费等附加费用须提供合同、发票及支付记录方可纳入执行标的;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办理赋强,严禁在执行证书中混同债务。
规范执行证书签发。推行“六必须”标准:申请书须载明违约事实、费用明细及计算方式;书面申请为必备归档材料,缺失不得启动签发;实质核查债权实现费用,确保凭证齐全;执行证书内容须与申请一致,不得擅自增项;准确适用不同业态的法律规范;分项列明执行标的并附详细计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