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并且由于法律的保守天性所致接纳和反映新鲜事物的迟滞,现代法中的自然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概念的混用。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此大背景下,厘清环境法的相关概念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笔者在此试图厘清现代意义上环境与生态的关系,即二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是存在重叠部分的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可以说,生态中的环境与自然环境内涵相近甚至趋同。自然环境强调排除人类文明干预的天然环境,其概念仍属环境项下的,围绕人类需求的环境,用以概括所有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生物、气候、自然资源等因素。而生态中的环境强调对某种或全部生物存在影响,用以指称与生物之间具有一定生态关系的系统整体,而人也是一种生物,且生态中的环境并非完全排除人类影响的环境,因而生态中的环境涵盖了自然环境,两个概念存在重合部分。而生态中除了环境,还有各种生物体以及各生态系统的互动;环境中除了自然环境,还包括体现人类生存智慧的社会环境。因此,生态和环境实为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概念,生态更强调生物中心主义及自然要素间的联系与互动;环境更强调人类中心主义项下的自然对人的影响及人对自然的保护。
在现代环境危机大背景下,资源、环境和生态的内涵、外延均已极大扩展,实际指代已从自然的三个部分到三个面向,即都指代这个星球上与人伴随始终、相互影响、以系统方式联结共生的自然物质世界,只是维度不同、视角差异。资源强调价值,体现自然的经济功能;环境强调影响,体现自然的受纳功能;生态强调联系,体现自然的有机联系和协同进化功能。至此,法律上的自然终于有了资源、环境、生态一体三面的属性。这也意味着,它们所各自引领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不再泾渭分明,而是大量重叠交叉,须辩证认识,协同处理。但细究来说,这三类法律都既各自处于发展演化之中变动不居,又彼此交叉重叠、关联渗透。其典型产物,是以重要江河湖泊等特定区域为单元,融狭义的污染防治、资源管理、生态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性环保立法。
目前,我国将“生态环境”这一概念作为法典的基石概念,选择了大环保语境,统领那些能贯穿环保全域、规范各类自然事物的基本制度和共同规定。法典的保护对象是包含狭义资源、环境和生态、经由生态联结以系统方式存在的自然界总体——生态环境。既不是三者之一,也不是三者的简单相加。这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重大创新,肩负着将传统环境法转型升级的重大使命,不仅解决了我国第二部法典的命名问题,而且为构建生态环境法治的大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