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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议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制度的适配问题

日期: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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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界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该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从精神卫生法的程序性条款来看,其第二十八条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关联人称为近亲属,而到第三十一条患者被医疗机构确诊后,“监护人”这一概念便正式出现。这一逻辑清晰表明,患者被确诊后,监护人身份即随之确立,但该过程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指引,显得较为突兀,也为后续实践适配埋下隐患。

关于是否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均需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具体如何产生,精神卫生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其直接援引了民法中的监护人概念,此举本意在于节约立法成本、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相应地,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民法的具体条款。然而,在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管理中,两大法律体系中监护人制度的适配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与衔接漏洞,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立法目的存在本质差异。民法典设立监护人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明确监护人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和管理。而精神卫生法中提及的监护人,核心职责更多是配合政府落实患者管理责任,协助推进医疗、监管等工作。若直接援引民法典监护制度,必然涉及对患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而这种确认与精神障碍医疗诊断在标准、程序上差异显著,难以直接衔接。

监护人设置程序存在明显分歧。精神卫生法未明确监护人设置程序,结合江苏省相关配套规定及实践,其实务中对所有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监护全覆盖,通常将与患者共同生活、履行看管照料责任的人员认定为法定监护人,争议情形按民法典认定。而民法典明确监护人法定顺位,凸显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保障,这与精神卫生法侧重实操便捷性的价值取向存在明显差异。

民法典中的监护人,核心承担被监护人日常照料、人身保护和财产管理职责,配套有监护人责任条款及被监护人权益救济机制。而精神卫生法中监护人职责侧重日常照料和行为监管,往往忽视财产管理权,这一偏差易导致政府监管遗漏相关内容,进而可能损害患者财产权益。

综上,精神卫生法援引民法典监护人制度,虽简化了立法程序、避免了部分法律冲突,但实践中因两大体系在监护人指向范围、设立目的及配套条款上的差异,适配难题突出。在民法典框架下,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需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确认,而卫健部门仅依据医疗诊断确定的监护人,其是否享有民法典规定的财产管理权,仍有待商榷。

针对上述问题,可借鉴其他法域经验,对确诊患者实施分类管理,实现制度适配:对于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严格适用民法典监护制度,其行为能力需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确认;对于部分丧失能力的患者,设立辅助决策人制度,在行政机关主导下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于有潜在风险但未丧失能力的患者,实施社区化管理,定期开展行为能力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措施。通过审慎分类,精准适用相关法律。

此外,另一种可行路径是由精神卫生法重构相关制度,将“监护人”调整为“精神障碍患者照管人”,明确其产生程序、权利义务边界、履职保障及追责机制,实现与民法典互补衔接,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也兼顾精神卫生管理的实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