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海法萱)驾车撞人后肇事逃逸,被追赶的途中侧翻受伤,事后竟把追赶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某日,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泰州城区某道路撞倒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李某,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途经现场的张某发现后,立即骑车追赶要求其停下,李某受伤起身后也驾车一同追赶。逃离途中,王某仓促从非机动车道左拐进入机动车道,不慎侧翻跌倒受伤。
王某受伤后经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第一次撞人事故负全部责任,第二次侧翻事故中,王某、李某、张某三方负同等责任,李某、张某二人均为外卖员,且事发时均在送餐。事后,王某将李某、张某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李某、张某均辩称追赶行为系正当之举,王某系肇事逃逸后自身违规变道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两家保险公司则认为案涉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归责。本案是撞人、逃逸、追赶、侧翻一系列连续的整体事件,不能简单依据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撞人后肇事逃逸,又为逃离违规变道,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出于正义提醒肇事者停车、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自力救济追赶,二人的行为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认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王某撞人后逃逸,目的是逃避民事责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观,应予以否定和批评,而张某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及李某维护自身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法予以鼓励和倡导。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王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