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公司卖“保险”被判全额退款
日期:03-06
近年来,一些不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公司,以“交通安全服务”等名义变相开展商业保险业务,并以低价吸引车主购买。一旦发生事故,这些公司往往无法提供与正规保险同等的理赔保障,从而引发纠纷。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是一家以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明确不包括保险业务。该公司为扩大经营,向社会公众推销名为“交通安全服务”的产品。
原告李某于2025年4月通过该公司推销员,为车辆购买了此项“服务”,支付“保障费”2000元,并获得了一份《交通安全服务电子合同》。合同内容具备商业保险合同的典型特征。
同年5月,李某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经4S店定损,维修费用约9000余元。然而,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李某沟通中,以“出险金额高影响次年保费”等理由,引导李某前往其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并最终单方面给出仅3000元的赔付方案。此后,该公司失联,李某联系不到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保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交通安全服务电子合同虽名为“服务”,但其条款内容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实质上构成了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必须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资质,其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案中,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违法经营。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保费2000元。
法官说法:
商业保险实行特许经营,购买保险须审查资质。市场上一些机构以“互助”“统筹”“服务”等名义推出的产品,可能在形式上模仿保险,但经营主体并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受保险法的充分保护,其偿付能力和理赔规范性也难以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能面临理赔困难,甚至资金损失的风险。广大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务必选择持有正式保险业务牌照的保险公司,签订规范的保险合同。切勿因价格低廉而购买此类由无资质机构提供的“仿真”保险或服务,以免在发生事故时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