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扶养患病外甥十余载 法院判其继承80%房产份额
日期:03-06
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时,其遗产如何处理?对逝者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亲属,能否获得相应回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被继承人王某自幼患有精神疾病,其父母早年离世,本人亦无配偶和子女。2005年,经法院指定,王某的舅舅李某成为其法定代理人,自此承担起对王某的监护与扶养责任。此后十余年间,王某长期居住于养老机构,每月仅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其日常开销、医疗费用等均由李某承担。2023年,王某去世,其丧葬后事也由李某操办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王某名下留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来源于其母系祖宅的拆迁权益。因王某无法定继承人,李某将某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分得部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某确无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事宜。
同时,法院认定,李某自2005年被指定为监护人起,直至王某去世,对被继承人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持续扶养。其不仅履行了法定的监护职责,更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上付出了大量心血,并在王某去世后承担了丧葬义务。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形。
综合考量李某扶养时间之长、付出之多、所尽义务之重,以及案涉遗产主要来源于被继承人母系祖产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李某可分得案涉房产80%的份额。
法官说法:
此案的判决,明确了在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中,法律对扶养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财产秩序。在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防止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有序。另一方面“扶养较多者可分遗产”体现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李某长期的扶养行为已超越一般亲属间的帮扶,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法院支持其分得遗产的请求,是对其十余年付出的法律认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