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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议工伤争议纠纷解决的司法保障与突破路径

日期: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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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工伤争议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且增速较快,工伤职工维权耗时长且难度大,这主要由于现行工伤争议解决法定程序繁冗,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笔者建议,可通过打造“一站式”工伤争议处理平台,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创设工伤纠纷行民一并审理机制,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形成源头预防、多方联动、高效便捷的工伤争议多元处理新格局,促进工伤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三方共赢。

一、职工维权耗时长且难度大

职工自发生工伤事故至最终实现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历经多个环节,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若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并支付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以上任一环节发生纠纷并引发仲裁、复议或者诉讼,工伤职工为实现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参与一个或多个救济程序,实践中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故意通过提起诉讼、提出上诉等方式拖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职工维权耗时长、成本高。

同时,工伤争议纠纷处理涵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等多个部门参与,各主体分别对应处理不同阶段的矛盾纠纷,处置方式和程序均不同,客观上呈现相对独立的状态。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工伤时若仅对是否应当认定工伤作出判断,未能考虑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则容易衍生后续民事、行政纠纷。

二、工伤争议解决法定程序繁冗且缺乏多元化解纷机制

繁琐复杂的程序设计已成为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赔偿的枷锁,缺乏兼容性的程序设计成为法院和当事人化解纠纷的阻碍。根据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纠纷的程序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其中确认劳动关系包括劳动仲裁、法院民事一审、二审;工伤认定包括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市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即法院民事一审、二审,以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告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先行支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目前工伤纠纷的解决缺乏基层组织,如乡镇、街道、社区以及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参与,纠纷化解的力量较为分散和薄弱。同时,调解、仲裁、行政指导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没有能够在纠纷发生初期及时有效介入,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时往往都有主动调解的意愿,在历经多次诉讼后各方维权成本增加、协调意愿降低,反而造成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三、工伤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打造“一站式”工伤争议处理平台。通过建立线上“一体化”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实体化“一站式”纠纷调处服务,打破部门壁垒,联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社保经办机构、信访等部门,实现工伤争议职权主体以及解决纠纷程序全覆盖,形成源头预防、多方联动、高效便捷的工伤争议多元处理新格局,促进工伤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三方共赢。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建立线上工伤认定申请系统,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线进行受理、调查等程序。对于不属于某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向申请人释明后,直接通过平台推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除了降低工伤认定申请门槛,尽可能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外,还需要适当缩短工伤认定调查、处理期限。

创设工伤纠纷一并审理机制。工伤纠纷中存在着多个民行交叉问题,其产生与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范大量重合密切相关,将工伤纠纷民行交叉案件一并审理更符合该类纠纷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因此,可将工伤纠纷民行交叉案件纳入其中,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等民事纠纷可以请求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

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司法、行政、仲裁等多部门力量,吸纳工会、社区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享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工伤纠纷调解的效率和效果;打造专业化调解团队,建立工伤纠纷调解工作室,创建工伤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制定调解工作指引、调解工作流程图,明确工伤受理、调查、认定、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环节的调解职权范围,形成调解清单,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操作性,提升调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