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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三个善于”的基层实践与思考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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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三个善于”工作要求,为基层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基层检察院直面群众司法需求,是法治实践的第一线,当前办案工作中仍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问题,案件“办结”不等于“事了”。如何将“三个善于”从理念转化为基层办案的实际行动,推动检察履职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人和”转变,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基层检察工作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

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办案实际,梳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现基层践行“三个善于”存在三方面现实困境。一是思想认识与履职能力存在差距,部分干警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下,更倾向于按流程快速结案,对需要协调化解的复杂案件存在畏难情绪;同时,基层复合型检察人才不足,部分干警缺乏全面的群众工作能力,难以精准把握案件背后的深层矛盾。二是考核激励机制存在短板,当前业绩考评仍偏重量化指标,对于通过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实现良好办案效果的工作,缺乏显性的激励措施,导致干警深耕复杂案件的积极性不足。三是跨部门协同保障存在堵点,践行“三个善于”常需公安、法院、行政部门的配合,但跨部门信息共享不畅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时有发生,数据壁垒等情况制约了检察履职的实际效能。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办案的前沿阵地,必须立足实际、靶向施策,把“三个善于”融入办案各环节,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练就穿透表象看本质的办案硬功。基层案件千头万绪,证据和诉求交织,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办好案件的基础。检察官要跳出“坐堂办案”的思维定式,摒弃“案卷主义”,主动开展亲历性审查,深入案件现场、走访当事人,结合常情常理进行逻辑推演。办理涉企经济类案件时,不局限于合同、账目等表面材料,深入核查资金流向、交易实质,精准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处理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时,深挖矛盾根源,厘清责任归属,避免被表面诉求误导。同时,大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侦查配合,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从源头夯实案件事实基础,确保准确把握案件核心矛盾,让办案结论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

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做到依法办案与灵活履职相统一。法律条文是固定的,但社会生活是鲜活的,机械套用法条易导致办案结果合法不合情理。基层检察官要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吃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司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办理轻伤害、邻里纠纷等轻微刑事案件时,不简单“构罪即诉”,而是将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放在重要位置,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处理困难群体维权过当涉罪案件时,严格依法审查行为性质,同时兼顾其诉求的合理性,做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在法律框架内,对条文作出符合时代要求和群众期待的妥当解释,让办案既遵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公序良俗。

有机融合法理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追求。基层案件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单纯的法律判决往往难以彻底平息纠纷,融合法理情是基层办案的关键。检察官要带着“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办案,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兼顾情理考量。办案中不仅要查明法律事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和矛盾根源,用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理解司法裁判的依据和初衷。对涉及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案件,注重保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人文关怀。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办案,让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标准,又契合群众的“民心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