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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践探究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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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事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基层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笔者认为,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并减少因矛盾升级导致的刑事案件,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风险预防、矛盾调解以及源头治理等方面持续增强关注。

搭建预警预判机制。进一步畅通诉求受理渠道,做到领导干部一线工作接访到位、网格员入户走访到位、代表委员联系到位、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职能部门开通线上线下受理双通道,线上线下齐发力,让群众知晓反映路径、愿意反映问题。做到分类研判分级处置,各部门各渠道收集的矛盾信息要及时汇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诉求事项的内容、特点、难易程度,明确细化市镇村管理标准,实行分类登记、汇总建档、清单管理。村级组织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如实上报;镇区内各部门信息要及时共享,定期或适时会商会办;市级层面对汇总的全市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实行个案分流、类案指导。强化跟踪问效,对因矛盾纠纷化解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的,依法依纪处理;对采取了相应措施确实难以化解,并及时上报的,不实行过错追究,解决报喜不报忧、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完善调解机制。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毁财等案件多发高发、调处难度大等特点,设立专业调解工作室,培育驻点专门人才,统一把握调解尺度,深度建设专业化水平,提升矛盾化解质效。推行“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公开听证+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联合调解法,整合调解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有和解需求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信任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形成调解合力,促进矛盾化解。对于双方积怨较深、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较大的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组织代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展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未聘请专业律师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减少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对抗情绪,提升调解质量,必要时采取上门听证的方式,联合属地镇村、街道等共同开展化解工作。

建立当事人诚信调解承诺、保障机制。一方面,建立调解前诚信承诺机制。调解活动是对群众普法、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推进到当下,已经进入“谁执法谁普法”的阶段,个案普法成为最佳普法方式。调解机构在调解工作开展前,可以让当事人签署《诚信调解告知书》,载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规定,提醒当事人依法诚信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良好司法秩序。另一方面,建立调解后诚信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在司法层面上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保障,但效果有限。可以探索创设不诚信惩罚机制,对审查认为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合理合法,但不诚信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后续引发的诉讼中,通过律师费转付、诉讼费合理分担、赔偿无过错方诉前调解额外支出等方式进行规制。

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各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对案发领域源发性、普遍性问题的收集,发现监管的盲区漏洞和制度的空白,加强调查研究,形成相关的意见书、建议书、提示函、调查报告、情况专报等,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民转刑”等案件发生。同时,要积极推进大数据赋能治理战略,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基层调解组织和各执法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以执法司法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域、统筹利用、统一介入的矛盾纠纷管理数字平台。强化大数据统计分析,针对特定区域、特定领域进行综合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建议,助推基层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