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丁慧
本报记者 翟敏
“自甘风险”是指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自愿承担。一个即将成年的年轻人,理应知道从二楼跳下的危险性,却将受伤后果转嫁他人。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即将年满18周岁的冯某曾就读泰州市某小学。一个深夜,他心血来潮,半夜翻墙进入校园,并以非常方式进入教学楼。冯某在教学楼内转悠一圈后,发现所有出口已关闭,自己被困在楼里。他来到二楼走廊,向安保室的安保人员大声呼喊,要求其开门。安保人员被惊醒后,对冯某的身份和深夜入校的动机产生了怀疑。
得知冯某是翻墙进入,安保人员并未立即开门,而是要求他在教室内等待,天亮后再处理。随后,安保人员对校园再次巡查后自行休息。凌晨2时许,冯某为离开教学楼,从二楼翻越栏杆跳下,落地受伤。清晨,安保人员巡查时发现冯某躺倒在地,遂联系冯某母亲将其送医治疗。
冯某认为,安保人员“对其实施非法拘禁”导致其为自救而跳楼受伤,且安保人员未尽及时救助义务,致其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故将该学校及安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某小学及安保公司认为,冯某受伤原因在于其翻墙入校、破窗入楼、自主跳楼行为,系自甘风险,与他人无法律因果关系。安保人员在发现冯某后并未实施非法拘禁,且在发现冯某受伤后已尽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安保人员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法院查明,冯某被困是自身不当行为所致。在深夜时分,面对身份、动机均不明的闯入者,安保人员出于校园财产和人身安全考虑,要求其在教室内等待天亮后处理,是一种审慎的履职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非法拘禁。
虽然冯某遭受损害,但该损害后果与校方和安保人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冯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行从二楼跳下。事发时,冯某即将年满18周岁,对于从二楼跳下可能导致身体受伤的风险应当有基本的预见能力。教学楼内并无迫在眉睫的危险,教室也未上锁,他完全可以选择在教室内休息等待,并无采取跳楼这种极端方式“自救”的必要性。因此,其受伤后果是“自甘风险”行为所致,与校方及安保公司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学校、安保公司对冯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