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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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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执行中能否直接认定调解书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日期: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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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民事调解书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虽然履行了主要义务,但存在部分履行不符合调解书约定的情况,而又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主要表现在:一是金钱给付方面,迟延履行的时间较短或是支付金额存在细小误差;二是非金钱履行方面,履行行为或方式存在细微偏差。在实务中,最常见的瑕疵履行表现在金钱履行中因特殊情况逾期几天偿还债务。债权人在得到清偿后,认为债务人违约履行,向法院申请按照调解书中的违约条款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法官能否直接认定为违约履行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调解书中的民事责任条款构成附条件的执行依据。既然调解书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件已成就,那么被告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法院可以按照约定认定被告违约并采取强制执行。

但是,原告与被告对于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并执行,并非是对附条件是否达成的简单程序判断,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启动执行的法定条件,是否有明确的执行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在金钱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关于履行过程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存在较大争议,这导致执行依据给付内容或责任承担已不明确。当执行依据不再明确,执行也就无法开展。二是“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司法认定标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调解书是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定,本质上与合同类似。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应当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瑕疵履行是否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等多方面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没有导致调解协议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仍应当认定为履行完毕,不再进入执行。

总的来说,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存在债权请求权,若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此种争议属于能否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执行的实体争议。而对上述实质性问题的审查,笔者认为,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面,案件产生了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此类案件中,债务人大多认为其已按照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数额履行了给付义务,仅在时间上逾期,而逾期履行又并非恶意,其已经履行完毕,就不应当再继续执行。债权人则认为既然逾期履行,就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按照违约条款进行执行。此时双方的争议不再是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务纠纷,而是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的行为认定。该争议属于新的事实认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认定。

另一方面,瑕疵履行的民事调解是否履行完毕的判断需实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从该项规定不难看出,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应遵照实质履行原则。只要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民事调解书虽然不同于执行和解协议,但本质上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份协议。参照该规定,笔者认为,债务人瑕疵履行同样不影响民事调解书是否履行完毕的判断,轻微瑕疵是否构成违约需要另行诉讼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