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作为出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这项权利被称为股东知情权。然而,当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信任裂痕,股东手中的“放大镜”究竟能举多高,公司又能否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合紧账簿?
A公司成立于2018年,股东甲持股30%,股东乙持股70%并担任执行董事,实际掌控公司运营。由于长期被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无法了解真实经营状况,2024年,股东甲依法向A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套财务资料,并申请由专业会计师辅助查阅。
面对股东的查账要求,A公司迅速出具了书面拒绝函。公司方面认为,股东甲存在擅自扣押公司原料、阻挠正常经营等行为,且其在外经营与A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由此怀疑,甲要求查账的目的并非单纯了解经营状况,而是意在刺探核心商业信息,具有不正当性,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
一方面,对于股东甲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当然范围,公司应予配合,且无需审查股东目的。
另一方面,对于股东甲要求查阅更为核心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请求,法院则启动了“目的正当性”审查。A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股东甲确实存在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项目的情形。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这一“不正当目的”的典型情形。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及凭证载有公司的成本、定价、客户等核心商业秘密,若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股东查阅,极有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股东甲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但驳回了股东甲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股东知情权纠纷,常发于股东间信任破裂、公司管理不透明之时。审理此类案件,法院核心审查四个层面:股东资格、前置程序、目的是否正当、查阅范围是否合理。其中,“目的是否正当”是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砝码。
故对股东而言,程序合规是前提。行使查阅权前,务必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履行法定前置程序,仅口头提出或未保留送达证据,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目的正当是关键。知情权的核心在于维护股东权益,监督公司经营。若自身存在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提出的深度查账请求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理性维权是正道。若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注意保存好请求函、拒复函等全部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法律在保护股东“求知”权利的同时,也为防止权利滥用、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划定了清晰红线。唯有股东诚信行使权力、公司规范履行义务,才能构建健康、透明、互信的现代公司治理环境。